忧欢派对
据此,乌木和狗头金根本不具有生产资料的属性,因为其观赏价值远远超过了其生产价值,不宜规定为国家所有。
将人民民主专政落实到社会秩序综合治理的层面。因为如果没有强有力的宪法监督,也就不会有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实践。
既与西方宪政模式划清了界限,也彻底挥别了唯一社会主义的教条义理。对于第一个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给出了一个终极的答案,即检验当下中国一切事业的根本标准在于人民拥不拥护、人民赞不赞成、人民高不高兴、人民答不答应。不需要,也不应该另起炉灶。并将这一阶段的基本分配制度确定为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即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若认为审查对象同宪法相抵触,应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或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②语出《尚书·大禹谟》: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厥中。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是不清晰的。
现在掠夺得非常厉害,就是此时此刻还在继续。我觉得这里有两种不同的法律观,这是一个非常核心的问题,一方面是华新民刚才讲的那些东西,比如说地契、房契,包括在民国时期的鱼鳞册,其实那是明代留下来的。刚才华老师说,城市土地国家所有,这一条怎么出来的,大概总共三四个自然段,全部的讨论有三个人参加,炎黄春秋网站上搜这一条法律能搜到,好象是方毅说我们科学院征地,征得非常麻烦,一堆人漫天要价,干脆加一条,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归集体所有,这四条对于保证国家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保证农业经济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具有重大的意义。
比如说三年以前,北京的这些四合院主人,一定要拿到在红卫兵逼迫下被房管局收走的《房地产所有证》,而且八十年政府已经出过文件,表示文化大革命中所有强迫交出去的财物,只要原物还在,必须返还给所有人。国家的所有权,虽然在1982年宪法里提到了,必须是国家、国有,这是城市的土地都要国有了,但是它缺少一个法律的程序,也就是说你必须要让它变成您刚才说的真正的私有产权的意义,就是国家完成这个程序之后,它才真正成为国有,实际上他现在更多的是政治上的宣示,或者管理权意义上,并不是真正完成了所有权的转移,这个问题是不是存在。
这是1963年的一个《房地产所有证》,当时被政府经租的这1亿多平方米的房屋,不准再做房地交易,但是其它的一直在继续,就是自己自住的和那些少量的仍然出租的房屋。改革开放要朝另一个方向走,要发展商品经济,要发展市场经济,要朝这个方向走,但是法律居然在1982年宪法弄了这么一条,从这个角度上看,咱们的市场化改革局限性太大,缺乏根本的基础,所以今天弄成这么个样子。五年过去了,关于土地和私人财产保护方面的立法情况,非但没有好转,反而更加糟糕,如新近出台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新制作的不动产权证书,对无论是祖宅业权还是90年代以后出现的个人商品房业权都是没有任何保障的。很多老房主人都在非常艰苦的斗争着,这种斗争在怎么进行着?那么大岁数了,就这么今天找这个政府部门,明天找那个部门,大家现在没有看到他们,是因为媒体上你看不到,但是这些房主人是很多的,而且不光是经租房,还有比如50年代借给军队某一个房子,他至今也不还,他在使用,他还在开饭馆赢利,主人跟他去要,然后法院或者地方政府就不让你起诉,地方政府说没有政策,什么叫没有政策?我有时候经常想带一些学者,到胡同里,就在北京,我们去直接接触那些当事人好不好? 我记得前几年我找北大的老师,我说你们离现实太远,我带你们去直接接触这些受害者,他说我们都收到很多信了,都了解。
华新民:您刚才说的好多是错的,为什么是错的?先说经租房,生产资料是现在个别人这种胡说,当时没有这种说法,收房租这个住宅就是生产资料了?根本不是。吴思:我恰好知道一个片断,大概两三年前,当时的人大法工委法治研究室主任,好象是他写的,他写的就是1982年这一条法律。所以华女士演讲的最根本问题,权力得不到监督,特别是执政党的权力得不到监督,才会出现这样的乱政,出现司法上的乱像和各种法理上的悖论。我找到的资料是1949年4月12号的,当时是中共北平市委关于加强城市管理与生产建设的决定,这里对于城中的房屋要妥加修理与保护。
中国各城市应该是在1949年以后50年代初期也做了这些地籍图,但是我没见到过,我只见到1948年的图。其实在宪法的修改过程中,有关城市土地属于国有这一条确实没有什么争议,但是对于什么有争议呢?对于要不要把农村土地规定为国家所有这一条争议很大,最后说会引起动荡,引起农村的很大震动,所以我们不把农村土地也规定为国家所有,差一点也把农村土地规定为国家所有。
十三大所提出的党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句话到今天也没有兑现,我们仍然处在这样一种状态。李炜光:大概世界上只有中国的宪法以城市还是农村划分土地所有权的依据,本身法理上是一个很奇怪的东西,就像刚才两位老师说的,其实是一个拍脑门的东西,它根本就不具有充分的法理的依据。
我们当然还是希望通过建设性的讨论,推动这些问题的解决,但是最近几年来,大家也相当失望,中国的法治还在继续倒退,所以需要向华女士学习,她有一股韧劲,自1997年以来,十几年如一日,坚持不懈一直在说,不管你们听还是不听,她也明知道有关部门是不听的,根本就不屑一顾,但是她还是继续在做这件事。更何况刚才讲了半天那些宪法的东西,我觉得它没有任何的传统基础,它是一套理念,最后想落到地上,但是这套理论和现实完全不搭界。这是我做研究的时候搜集的资料,对我的研究没有太大用,这不是我的意见,这是我想呈现的,可能对你研究有帮助。但是坚信普通法的这些人强调普通法高于宪法。别人听了这么一番议论以后,都不表态,都觉得可以,然后这一条法律,就写进了宪法,后来就过了。1988年,出台《宪法修正案》,从1982年宪法规定不可以转让的土地中分离出了一个可以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在这次会议上宪法修改通过了。另外,在1954年宪法里,没有单独提到保护私人的土地,是因为房屋和土地天然不可分割,而不是像几十年后,有人表示是当时忘了说了,绝对不是忘了说了。
我贴出这个,就是表示没收是必须要经过法院判决的,没有法院的判决所说的没收都是不存在的,其它所有形式的侵权,你的私宅被侵犯都不是没收,除非你有这个判决,而且你这个判决在很多情况下还可能翻过来,法院都有记载的,有些懂的人都知道到法院去查50年代的判决。我展示几张照片,是房主人真正回去了以后,结束了那种侵权状况,房主人自己会把自家宅院修复得舒适并且漂亮,对房主人本人来讲是找回了做人的尊严,而对社会来说是留下了一份中国的历史文化遗产。
如果房主人有的自己不愿意修了,他可以用合法途径卖给别人,卖给新主人,这个房子始终是有主的,它不是无主的。有的人说国有制就是官有制,更有甚者的说法就是党有制,因为党领导一切,就是党认为需要这么做的时候,法律就会自动地为推行党的这个精神或者政策服务,所以关系是颠倒的,法律跟国家的关系,法律跟执政党的关系,都没有放到一个准确的或者正确的位置上。
如果与社会主义制度相关,那么1949年至1986年的中国大陆人生活在何种制度下?难道不是社会主义制度吗?以上我所展示的私有地契不就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中国政府签发的吗?以上所说的私地交易不就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进行的吗?同时它关于土地的表述也不符合1982年宪法第十条,第十条表示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是虚义,这与中华民国1947年宪法的中华民国领土内之土地属于全民所有是同一种概念。你不了解,如果你真的接触到他们,如果你接触到他们每天生活的痛苦,那种无助,我不可能说话不带情绪。当然,这对于房主人不单说是一个钱的问题,更是作为一个人的尊严,他还有对老宅的情感等很多东西,你凭什么拆他的家?他首先是想回家,想继续居住在自家老宅里,没办法了已经在拆了,才有赔偿的话题。所以实际上公有制是破产了的,是欺骗人的。
但是,听下来后我还是有一些疑问,愿意提出来讨论。但是到了1982年底,就出台了新宪法,这时候宪法第十条横空出世: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根据许崇德所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介绍,部分参与立法者的动机旨在没收私地,是在426页,上面写有没收,关于第十条,这是我唯一一次在正式出版物里面看到没收两个字,没有在任何其它地方发现过。
现在房管局的一些人或者通过他们成立的公司,包括地方政府成立的很多开发公司都是直接有利益的,他们有利益所以才说出很多胡说八道的话,包括当年政府都没说过的。这是1951年北京市区的《房地产权登记规则》,全国各城市都有类似规章,其中对于市民私宅,登记的是土地和房屋的私人所有权。
这样,城市中的私房其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但房基地是国家的。李炜光:所以华女士讲到私人地产始终是存在的,这一点我认为是成立的。
有一个网站:www.oldpek.com,可以在上面找到具体的胡同、院落和报纸的图片。国家也要打引号,因为什么是国家,什么是政府,现在很多人脑子里是糊涂的。比如个人生活资料,你有三套房或者一个四合院,他认为正北房你作为房主,那就是你个人的资料,但其他房屋你要出租,和经济联系在一块,他就把它归到生产资料的范畴里来进行处理。但是自90年代初期开始的大规模建设,对于这些已经存在土地财产权利的老城区土地,即已存在的宗地(见平面图上的宗地号),却被自称为甲方的权力部门一次次出让给开发商,通过一纸出让合同,但是究竟是谁的宗地呢?这个证是从2001年开始给北京祖宅主人签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但是宗地两个字显示了财产权利。
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讨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草案的时候,删去了草案中欲把城市祖宅土地视为划拨土地的条款,你的土地到底是什么性质?它不是由政府划拨取得,也不是出让取得,都是张家卖给李家的私人的地。但是一旦结束了上述的侵权,我现在想说的是,旧城改造的命题是个伪命题,或者说这个改造是应该是由房主人自己做,而院墙外面当然由政府来做,改善市政等,这本来就是政府的责任。
所以,这种想法对具有共产主义信念的革命党来讲是非常自然的。经租房是坐落在文革之前该宅地籍图上的正式房屋,而另外那些房屋则是近年由房管局或占住户违法添建的野屋子,现在这种状态,一般的说法称之为大杂院,实际这就是一所被破坏的遭到侵权的私有四合院,原来是非常漂亮的四合院,是房主人的家。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考虑。第二点,其实1954年宪法就是在保护私人的房屋和土地,为什么?因为现在把土地跟房屋分开了,如果1966年以前跟谁说房屋跟土地是能分开的,他认为你发疯了,不可能的事,它们是自然在一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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